打印

云南高院:李昌奎案原二审定罪准确程序合法 量刑不当

0

云南高院:李昌奎案原二审定罪准确程序合法 量刑不当

云南高院:李昌奎案原二审定罪准确程序合法 量刑不当

2011年08月22日 来源:中国广播网

昆明8月22日消息(记者王茂盛李健飞昭通台苏燕)今天,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云南省昭通市开庭,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由于该案涉及强奸、故意杀人两个罪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除对涉及个人隐私部分不公开开庭审理外,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再审被告人李昌奎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被告人李昌奎曾到王家飞(被害人,殁年19岁)家提亲遭到拒绝。2009年5月14日,李昌奎之兄李昌国与王家飞之母陈礼金又因琐事发生纠纷,李昌奎得知后从四川省西昌市赶回云南省巧家县。同月16日13时许,李昌奎在途经王家飞伯父王廷金家门口时遇见王家飞、王家红(被害人,殁年3岁)姐弟二人,与王家飞发生争吵并致扭打。李昌奎将王家飞掐晕后实施强奸,在王家飞醒后跑开时,又用锄头打击王家飞的头部致王倒地。随后,李昌奎提起王家红的手脚将其头部猛撞门方,并用绳子勒住二被害人颈部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同月20日,李昌奎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被告人李昌奎因求婚不成及家人的其他琐事纠纷产生报复他人之念,强奸、杀害王家飞后,又残忍杀害王家飞年仅3岁的弟弟王家红,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李昌奎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被害人及被告人亲属、媒体记者、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代表及其他公民共200余人旁听了庭审。

=====================================================================
7月18日,我在茶坊发表一篇原创文章,题目是《杀人不偿命的逻辑与诡辩》,今天,终于看到这则报道的结果。

我在《杀人不偿命的逻辑与诡辩》一文中,指出云南高院的错误理念和错误判决,这是每一个有良知、有法律常识的人看到的问题,云南高院却犯了一个低级的错误。

故意杀人,必须偿命,这是法律常识,更何况李昌奎是强奸、报复杀人,还杀了一个无辜的三岁的小孩。他不死,中国法律、法治死,就是这么一个简单的民意与道理。他死了,中国法律、法治又复活了。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TOP

0
看不出一点点进步,判他死无非是缓一下众怒,为什么很多有身份地位的人,不论多么的罪大恶极,也只是判个无期死缓,因为判一个这样肥的人,你知道可以成就多少个百万千万富豪么?反之判死又会牵连多少足以判死100次的人啊?水很深,深不见底,不是你我之辈可以想象臆测的。那些坐黑班房的人,不是她们自己多坏,而是知道的太多了,触及某些人的前途利益。也提醒朋友们,注意保护自己和家人,不要对某些人指名道姓的批,批了也不管用,搞不好惹身骚,直接就二了。阿Q点吧,想想能活着就已经很神奇很幸福啦,还得感谢,我了嚓。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TOP

0

标题

省高上次合议庭的结果实在太荒唐了,很难让民众信服,司法公正不能为民众服务,群众的生存权不能保障,那要法院何用?要检察院何用?
云南高院所谓的标杆案更是荒诞,法律容不得如此亵渎,中国不是英美,法官没有高薪保廉,没有司法独立,何谈公正?脱离了中国的实际只想着去学习英美法!也不看看两者渊源与实际、对象的不同,以此案为废除死刑的引火索是挑战大家的底线!
这一次再审固然是顺应了民意,但其实我们应该看到上面对于一种废除死刑的一种趋势!先是加鑫案此次有是李昌奎案,我个人觉得中国废除死刑不可取。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这在中国一向是传统,而且大家也都知道现在监狱制度对特权一级的人很轻松,死缓两年后必转无期,无期一般来说转有期20是很平常的事,再加上各种减刑,杀一个人只需14年就可出狱!!而且现在诸如海淀监狱、燕城监狱等专关关系户的监狱修得和豪华标间差不多,让罪犯在里边吃好睡好,这真叫死者死不瞑目!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TOP

0

标题

a. “故意杀人,必须偿命”,这不是法律常识,而是对法律和刑法的错误认识。法律是以暴力为后盾的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但并非以牙还牙的报复工具。故意杀人在中国刑法里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
b. 原审法院重审,否定自己作出的原判决,自打耳光,反映了中国审判程序上的荒唐一面。其一是原判决的不严谨不严肃不被自我所尊重认同,其二是自我纠错、自我否定的监督、申诉程序上的儿戏。
c. 关注的焦点应该不是新的判决是什么,而是为什么会出现被自我推翻了的原判决?原因何在?如何避免?谁应负责?正如动车事故的关注核心在于事故原因,有什么切实改善措施减少和避免再度发生的概率。

[ 本帖最后由 freeabc 于 2011-8-23 13:02 编辑 ]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TOP

0
看来有关部门也不是啥都不干吃干饭的啊,不过如果没人在网上爆出来这件事呢?值得深思。

TOP

0
“云南高院:李昌奎案原二审定罪准确程序合法 量刑不当。这个案件10看后看,绝对是一个标干”这是云南省高院的语言!非常的经典,非常的经典。中国的法律说复杂也复杂,说不复杂就是直白如水了——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云南高院却犯了一个低级的错误,他死了,中国法律、法治又复活吗?笑话!中国的法律是从根根上没有药救了。这是中国法制的悲哀。

TOP

当前时区 GMT+8, 现在时间是 2025-3-16 1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