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而言之,真实合理的程序,应该由主体间性来规导。所谓主体间,就是承认“主体”与“他者”的共在,并承认,“主体”与“他者”之间的差异可能是根本和不可化约的。换言之,主体间性主张,在这个世界上“人未必同此心、心未必同此理”。因此,在合理且理性的个人2之间,需要某种非强制的商谈程序,以确保和完善主体间的关系性共在。这种程序既然是主体间的,就应该是对等和被公共认可的。也就是说,主体间的程序应该符合相互性准则(principle of reciprocity)。
其实,古人很早就开始讨论关系的理性(关系之道)。例如,《大学》中就有所谓“絜矩之道”:“所恶于上,毋以使下。所恶于下,毋以事上。所恶于前,毋以先后。所恶于后,毋以从前。所恶于右,毋以交于左。所恶于左,毋以交于右。此之谓絜矩之道”(《大学》传之十章)。但《大学》中的这种“絜矩之道”,其反思的程度远远不够彻底和全面:它只是反思“上”与“下”、“前”与“后”、“左”与“右”之间,相互应该如何如何,却未能将那些关系模式的本身,纳入反思与商谈的范围。相比较而言,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以“原点状态”(original position)和“无视之幕”(veil of ignorance)6为主要设置所进行的思想试验,其反思和主体间商谈的程度,更为彻底和全面,是人类思想中值得注意的新方向。不过,为实现关系理性,人们其实无须不断重复进入“原点状态”,在“无视之幕”背后进行推导——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无视之幕”也难以充分并合理地落下——人们只须就现有信息达成充分共享,并在相互性原则的规导下,按照反思平衡的要求,对称地使用这些信息,从而就可能的关系模式进行推导,关系理性就有可能实现。
6 罗尔斯《正义论》中的original position,国内译者一般译作“原初状态”,但笔者以为,译为“原点状态”更为妥当。因为,“原初状态”一词可能会使一般汉语读者误以为存在一个最初的历史状态或历史阶段,但实际上,那只是一种为寻找主体间的程序正义而进行的理论设计,即某种逻辑上的起点。至于veil of ignorance,国内译者一般译作“无知之幕”,笔者则认为,该概念与original position类似,是一种基于“假定”或“蓄意”的逻辑设计,而且,英文ignorance本身就包含“故意地无视”的涵义,所以,译作“无视之幕” 更为妥当。参见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