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油被劳教合理么?
今天接到一个电话,我的一个客户要被劳教了了,原因是在洗浴推油。
上周三我和几个客户找了家常去的洗浴中心,我是洗完澡吃完饭就走了,那哥几个就都去推油了,人家都搞完了,就是那个倒霉蛋慢,祧肥捡瘦的半天,最后一项打飞机的时候被警察破门日入,听说是接到举报奔他来的,直接就带走了。
说实话,这么多年我身边的客户和朋友推油基本上都干过,就没听说过谁被拘过!客户说当时那个洗浴老板跟着去的派出所,警察说给面子,就2000块罚款承认就完了,洗浴老板说这钱他出本来都没事了,没想到我那倒霉客户不服软非要较劲说自己懂法,哪儿推油都不犯法,大骂警察不务正业还要告人家。
警察当时就怒了,和老板说这事您别管了!今天就是那老板打来的,因为和我关系也不错,老板说了派出所使坏现在谁说话都不好使了,再托人可就是几万块的问题了,和我这唉声叹气的,毕竟这会影响他的生意。不过因为那客户脾气犟,属于认死理的人,在号里据说没人敢欺负他。我查了一下关于卖淫嫖娼的界定,中国各个地区好像都差不多,转载下请法专业律人士看看有没有办法: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务)(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
以上为转载的条文,看得我都糊涂,推油不属于卖淫嫖娼,可是一般推油都要打飞机,打飞机属于手淫,手淫属于嫖娼,警察的逻辑,请大家帮帮忙看看走正规渠道人还能出来么?告警察就算了吧,谢谢。
[ 本帖最后由 xiaoshenyangbj 于 2009-3-20 16:14 编辑 ]